7.
依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建物有部分壁癌情形,另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承租並居住使用中,且有訂立書 面契約(租期:112年10月1日起至117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押金30,000元),拍定後不點 交。六、本件暫編第1612建號之建物,係第349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1612建號建物亦部分占用(8.2平方公尺)512地號鄰地,若經鄰地所有權人 訴請拆屋還地或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