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該3筆土地不相連,其上種植作物,土地
2.
2有部分為道路,惟地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亦無法得知作物所有權人,請 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 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 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又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 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 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應 於投標時一併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未檢附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