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查封時,地號814土地未臨路, 上有門牌號碼「台中市烏日區溪南三路166巷10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 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 者,亦得聲明優先承買,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
8.
本標別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