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所有之土地,該土地四週設有圍籬及鐵製拉門,本件拍賣建物 位於第三人土地內且未臨道路,出入均須經由該第三人土地。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拍賣建
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 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將來建物之使用是 否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請應買人及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或),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有測量增建時)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 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請 特別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