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有漏水情形。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上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外,另有已保存登記建物(同段
4.
30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保源村苓保74號、74號之
5.
坐落。該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來之法 律關係。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6.
拍定後就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11.
拍賣之建物,其中31-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及占有鄰地部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