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4年5月2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41 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柏油道路使用。 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 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