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為空地,地政人員稱之後會成計畫道路,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價格參考112年度司執字第81357號案件特別減價拍賣價格為 第一次拍賣底價。 六、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 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 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 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 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 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