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該土地現為道路,供公共通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 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使用執照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 令限制,應買人應向主管機關查明。
6.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 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