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雙溪區政光3-3號東 北方約370公尺處,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 投標人注意。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