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黃O珍在場稱係由其與配偶(即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 於此,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查封21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26.53 平方公尺,其中6.1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五十甲段787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