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三筆土地相 連,其上有一間廢棄建物坐落(無門牌)、部分雜草空地。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 示,拍賣土地上部分有一棟建物坐落,似為廢棄之辦公大樓、現場無門牌,部 分雜草空地。另依債權人113年12月3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依前案拍賣公告所 載,編號1土地為排水溝,勘查時水溝係乾估、部分水溝為雜草覆蓋,外表無法 分辨水溝位置,現場有一無門牌建物坐落(可能係坐落在拍賣三筆土地上,需鑑 界始能確定),編號
5.
1401-3地號始 能進出,請投標人注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裡地。惟實際使用情 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10.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 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假扣押債權人前主張坐落本件拍賣土地上 之建物為門牌號碼台南市學甲區中洲203號,惟現場查封時,經會同稅務人員到 場表示,債權人依稅籍編號所欲指封之建物已拆除,另有一間未保存建物,其 坐落方位與債權人依稅籍編號欲指封之建物不符,無從確認構造別、面積是否 相符,而經本院裁定駁回該建物執行確定。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 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11.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 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 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 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6.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