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之土地部分為三層樓磚造建物、磚造平房坐落,部 分空地。另依本件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民事判決)所附土地 複丈成果圖記載,拍賣之土地尚有鄰地建物占用3.16平方公尺。據債權人代理 人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謝阿城使用等語。因本件僅拍賣土地,前開建物未一併估 價拍賣,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二林鎮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 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