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位於門牌號碼林口區湖子25號、27號,其上有建物,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該主張權利之人應於不動產拍定前向法院具狀主張。
5.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函復: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未有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
6.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佈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