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951─11地號土地部分為柚子樹、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
3.
113年11月21日債權人具狀陳報:951─11地號土地住要為果園地,包含部分道路用地及駁崁地,地上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4.
據鑑價報告記載:951─1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柚子樹、部分為道路穿越。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3.
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