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二分別標價,合併 拍賣;標別三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 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 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8.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土地3有部分屬68年2003號建築執照 內之未計入基地面積之保留地,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 請應買人注意。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該4筆土地現況為臺中市清水區高美路667之4 至667之1號前之道路。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 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0.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