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拍賣建物部分地板磁磚脫落、有壁癌,四樓天花板輕鋼架只剩一半,請應買人注意。建物 現無人居住,拍定後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 合併拍賣之建物一併承買。另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 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 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6.
附表編號4.5.6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編號6有部分建物(18.90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地號
7.
上,使 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 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