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 有建物,部分為空地,土地上建物為無門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於113年12月5 日至現場履勘時,土地上坐落無門牌二層樓水泥建物,及屋前、屋後鐵皮屋 (均無門牌),含屋側及屋後空地,屋前鐵皮屋有「六合道院」匾額,屋側空 地為水泥鋪面,屋後空地生長芒草、雜草;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農業 區,惟土地已興建農舍,是否仍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