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862地號土地為「永興宮」前之空地,906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農地,90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店庄15之2號建物前方之空地,部分為巷道,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共有之土地全部承買。六、如釋明符合土地法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該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
9.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