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有他人居住使用,該建物為一層樓磚造平房。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 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 意。
8.
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