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757─3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嗣法院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現為馬鳴路8巷道路用地。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757─31地號現況為6公尺寬之現有道路。
3.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