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胞弟,稱債務人本人已很久沒回來,系爭房屋現由其與自己家人居住使用,建物三樓上方有一加蓋鐵皮屋。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3.
因本件所拍賣之係建物持分與座落基地,且債務人本人未實際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登記,惟經地政機關測量結果,三峽區大埔一段347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故將來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9.
上開347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7905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為垂直與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此有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附卷可參,是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風險,且應買人不得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務必注意,不得異議。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