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開發經管之「臺中軟體園區」,據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人員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配置編號677號車位則出租他人,建物無增建,無裝潢隔間,呈空屋狀態,積欠管理費十萬餘元,故拍定後建物及編號678號車位得點交,編號677號車位則不點交。又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人員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依據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拍賣建物拍定人應符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身分,且拍定後應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並依規定繳納租金18‧19元/月/平方公尺,公共設施建設費7‧81元/月/平方公尺等,租期原則10年,依此,參與拍賣之應買人應先於拍賣前提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證明文件,始能於拍定後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繼受土地承租人地位。如拍定人未於拍賣前取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核准在區內營業之證明文件,應自負無法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繼受債務人之土地承租人地位或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並須負擔法院撤銷拍定再行拍賣,所生低於應拍賣價金之差額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應買人如有疑義,請於投標前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分局洽詢(承辦人:鍾志宏,聯絡電話:04─25322113#
9.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函稱系爭建物拍定後,該署依民法第426─2條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可主張優先承買權。
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