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所載及債權人陳報,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作為辦公室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 六、據建物謄本及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陳稱,於B4樓層有2平面停車位(編號為
8.
,惟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 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以此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僅拍賣建物,依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分局來函表示,本件如經拍定,應向其申 請承租土地並訂定租賃契約及依土地租約繳納費用,建物占用土地及後續租賃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10.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分局來函稱,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園區 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故應買人應提出經政府主管 機關核准在區內營業事業之證明文件並附於投標書內,違反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