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王OO在場提出租約,租期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6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6千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增建。
3.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建物位於5層樓公寓之第4層。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為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