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84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849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為道路用地,
7.
849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屋齡約35年,一樓前後方 有增建,四樓全部為增建,三樓往四樓從內部陽台有鐵梯相通,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由債務 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僅地震後牆面有裂痕,只是龜 裂,牆面有壁癌,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 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 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 銷拍定。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