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現況為未直 接臨路之雜木林山坡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出 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緩坡,現況為雜木林, 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
4.
拍賣土地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惟現無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須符合強制執 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 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 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