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係坐 落
3.
712地號土地上,建物於查封時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建物有輕微 漏水,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 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 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 之風險。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 就該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8.
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