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12地號土地混合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均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土地上工作物 及地上物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 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查究確實權利歸屬,拍定後土地不點 交。
8.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土地為耕地,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