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歷次查封筆錄及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位於建物(楊梅區中山路121巷6號) 右後方,建物部分占用,周圍有架設鐵皮圍籬,似有放置水塔,占有權源不 明,該空地無獨立出入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桃縣建管使字第00393號使 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 少價金。又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則專有部分之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楊梅都市計 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