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114年6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
3.
2樓後段及3樓全部有增建。本日未 開鎖入屋。經查訪隔壁(15號)鄰居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原為其父母居住,日前已搬 離,現平常無人居住,未聽聞有海砂、輻射屋、水災、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屋內留 有大量雜物。
8.
第229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 定或其他爭執。 六、本件標的物位於楊梅都市計畫(108年12月10日發布實施),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9.
經查訪隔壁鄰居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水災、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 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囑託分局派員查訪,債務人父受訪稱原為其夫婦及另一兒 子占有居住,114年
10.
4月間已搬離,無租約或其他使用契約,無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 等特殊情事。查刑案現場勘查系統資料,亦查無非自然死亡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 意。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