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701地號上有一朝天三山聖宮建物,門牌號 為高坪二街70號,依鑑定報告,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高雄市小港區 坪鳳段701地號於一般註記事項註記:高坪特定區第二期區段徵收,經本院函詢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前鎮地政事務所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上開註記 是指,該筆土地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區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 領回之抵價地,對於所有權之取得及移轉無限制或影響,惟經法院以拍賣方式 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是否可塗銷?上開2機關並未明確答覆,應認即使經法院以拍賣方式移轉所有權後,上開註記仍不可塗銷。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 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 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 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 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9.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