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50地號周圍被樹林包圍,雜草叢生,依鑑 定報告,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且不臨路。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2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 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 人及共有人注意。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護區,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