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0-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草地,部分大排。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 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80-8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180-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180-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 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180-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