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部分有一棟磚 造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既成道路。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 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 民法第425條之
11.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 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