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有數棟建物坐 落,部分為空地。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 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 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六、其他事項:
6.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