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549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雜草空地,並有一無門牌鐵皮屋之一部占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出租、出借,無分管契約,鐵皮屋為共有人所有,請求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54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