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289─3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門牌:彰南路一段604號至596號),部分為人行步道,上另有鐵皮棚架;290─5地號土地上坐落多棟建物(門牌:彰南路一段
3.
584號),部分為人行步道,上另有鐵皮棚架。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地上建物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人行步道供大眾通行使用,鐵皮棚架亦為共有人所有及搭建,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5.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7.
拍賣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