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並無建物且未臨路,其上均為雜草、雜木叢生,上有種植檳榔及短期作物,並有架設溫室;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矩形,地勢平坦,無直接臨路,出入須經鄰地。
5.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文中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之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