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03-3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彰 南路二段181巷7號、6號之建物坐落。另依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檢送前開建物之房 屋稅籍證明書所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第三人吳○。債務人則具狀表示: 建物占用土地之占用權源為基於租賃之法律關係,自95年1月10日起出租,未定 承租期限,無書面契約等語。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之建物占有使用,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建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六、本件土地上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 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土地拍定後,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得聲明優 先承買。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