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493─2地號土地為社區中庭(含庭院、走道)、493─54地號土地其上坐落之1614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614─1建號),建物為第三人范○暐承租使用。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所示,上開租約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8年10月31日止。本件拍賣之493─2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其餘部分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拍賣之161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493─2地號土地為集居式社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