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賣建物於一樓有增建雨遮,三樓及頂樓均有增建。本件拍賣 土地,其中670-2地號土地係建物前道路,670-3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670-4地號 土地係私設車道。拍定後除就拍賣建物及同段670-3地號土地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其增建部分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