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屋內有神明廳、頂樓會漏水,有壁癌等。惟實際使用情形,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之264建物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 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 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