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係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現況閒置,上有雜木坐落,單面臨4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未訂定三七五租約,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 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