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trial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2.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08地號上有員山鄉成功路47巷9號、11號、13號、15號、17號、19號 與無門牌建物二間、鐵皮車庫及一活動車庫座落,其餘則為短期蔬菜、道路用地。
3.
本標標的所屬地號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