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物,而依土地 謄本所載土地上有2建號建物,後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土地部分為一般民房,部 分為空地,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依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