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相鄰,土地形狀呈不規則型,現況上有拍賣建物,拍賣建物屬未辦保存登記建 物,為加強磚造三層樓房,據第三人陳衍鈞稱拍賣建物由其居住使用,茲因第三人陳衍鈞非屬 與債務人(設籍桃園)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人,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五十七
8.
規定,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陳衍鈞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 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 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 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 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 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840建號建物其中194.7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8-
10.
419-2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 地所有人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