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建物係坐落於 新豐鄉坑子口段
3.
1028地號土地。本院復於113年1月26日至現場履勘,據債務人在 場稱:拍賣建物一半由其和家人居住,另一半則尤其叔叔居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 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 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建物坐落新豐鄉坑子口段
9.
1028地號土地,坐落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 開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10.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