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771地號土地現係既成巷道、817地號土地上有共用門牌號碼新興街212巷65弄2號及8號等房屋座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817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且本件係拍賣81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8.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817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且於817地號土地上有興建房屋者(前開地上權人到場應買或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同時檢附於817地號土地上有興建房屋之證明,若未檢附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9.
土地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即771地號及817地號土地)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10.
據本件拍賣之81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上有同段285建號建物座落,又據該建物登記謄本記載,該建物所有權人係債務人父親。然該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817地號土地上建物坐落之現況與謄本記載不符。
12.
門牌號碼新興街212巷65弄2號房屋(權利範圍33334/
13.
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惟債權人未聲請強制執行該房屋,故該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該房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基地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本件拍賣之817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
15.
本件雖係拍賣77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惟771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77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771地號土地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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