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712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頂宅街365號),另70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頂宅街226-1號)。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70地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另712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70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 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 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 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1.
71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