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估價報告書及前案拍賣公告記載,
8.
165地號土地相連,1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現況為烏日區三民街31巷1號建物前方之巷道;1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種住宅區,部分為烏日區三民街41巷
9.
12號建物前方之水泥空地,部分為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烏日區三民街41巷
10.
22號建物所占用,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